襄樊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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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1日发布  襄政发[2002]4号   审  批  项  目  
 
  1、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停业、注销 
  2、医疗广告审核 
  3、卫生许可证(食品、建设项目、公共场所、从事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 
  4、健康证、培训合格证(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供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等) 
  5、卫生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医师、护士资格审核认定 
  6、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7、临床检验室质量评价 
  8、《放射工作人员证》 
  9、儿童预防接种证 
  10、消毒效果评审验收 
  11、杀虫、灭鼠效果评审验收 
  12、杀虫、灭鼠药械审核认定 
  13、消毒药械、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审查自然疫源地审批 
  14、学校卫生学评审 
  15、自然疫源地现场调查评价 
  1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及技术考核合格证(婚检、结扎、终止妊娠和接生) 
  17、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项目    襄政发[2002]7号文发布  
  1、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停业、注销 
  2、医疗广告审核 
  3、卫生许可证(食品、建设项目、公共场所、从事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 
  4、健康证、培训合格证(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供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等) 
  5、卫生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医师、护士资格审核认定 

    机  构  职  能  
 
  襄樊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2.1.25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 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 施意 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卫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 市卫生工作。
一、职能调整
将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 卫生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 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
(二)负责全市全民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全市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及地方病的防 治规划和防治措施,指导重大疾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三)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组织实施全市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
(四)依法监督全市输血工作,管理市中心血站、市采血浆站,并监督临床用血质量。
(五)指导全市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 出生人口质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六)监督全市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放射 卫生 、学校卫生、社会公共卫生、饮水卫生、医疗卫生用品质量及保健用品质量的工作;负责全 市医疗、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审批工作。
(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中医和中西 医结合工作。
(八)指导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负责全市医学继续 教育工作。
(九)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全市卫生援外 工作、劳务输出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 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抢救伤病员工作,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3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
(二)规划财务科(委派会计管理科)
(三)医政和中医科(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四)疾病控制科
(五)卫生法制监督科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七)人事科教科
(八)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血防地方病办”)
(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
(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医办”)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 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市红十字会设在市卫生局,核定机关编制5名。其中会长1名(兼职),副会长2名,秘书长1 名(正科级),副秘书长1名(副科级)。
 

    办  事  指  南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卫生局
           
服务名称 政策依据 服务程序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承诺   时间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登记、变更、停业、注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令93号)、《湖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鄂卫发[2000]77号)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答复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登记费(按在编职工人数一次性交纳),15人以下20元,16-4930元,50-9960元,10080元。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最高不超过50/年,集体办医疗诊所最高不超过150/ 30
医疗广告审核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1993年9月27日发布)、《湖北省医疗广告管理规定》(鄂卫医[1994]21号)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发证或答复 1、发布医疗广告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4、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5、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不收费 15日
卫生许可证(食品、建设项目、公共场所、从事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通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建设部、卫生部发布)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5、发证 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事项材料:1、填写申请表;2、场所平面布局图;3、相关卫生设施;4、原料工艺流程;5、审查认可书。               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1、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2、卫生管理制度;3、省卫生厅签发的用于清洗消毒药械合格证件或证明 1、工本费每证10元;       2、建设项目卫生学审查许可:起点收费200元,再按投资总额的0.8%、0.4%、0.1%分段累计收费(具体详见文件) 30日
健康证、培训合格证(食品卫生、公共场所、供水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通过) 1、申请;     2、体检;     3、核准;     4、培训;      5、发证 1、身份证;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体检表;4、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健康证(含培训合格证)10元/证,预防性体检每人60元 7日
卫生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医师、护士资格审核认定 《湖北省卫生系列临床学医学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000113日鄂职改办[2000]158号)
1、由市职改办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2、提交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审结果报结果报市职改工作领导小组
1、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的有关申请材料;2、学历、职称证明材料;3、计算机、外语合格证;4、学术水平、业绩材料 1、高级400/人;2、中级200/人;3、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费(含各种表格):15/人;4、护士执业考务费:25/人、科(共5门课程);5、护士注册费:首次8元;再次4元;6、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15/人(含各种表格);7、医师资格证书5/ 领导小组审定后,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