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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1日发布 襄政发[2002]4号 |
审 批 项 目 |
| | 1、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州、县传教活动的审批 | |
| | 2、复制、经销和散发境外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或其他宣传品审批 | |
| |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年检 | |
| | 4、宗教人员身份认定及证书 | |
| | 5、清真食品企业兼并或被兼并审核 | |
| | 6、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终止、合并、迁移、变更名称、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审批 | |
| | 7、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活动(教务、拍摄电影、电视片、设立商业服务、陈列展览等)审批 | |
| | 8、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人员培训班审批 | |
| | 9、民族成份认定、更改 | |
| | 10、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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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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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 文[2 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 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管 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有关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全市民族、宗教 工作动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 ,维护社会稳定。 (四)负责全市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 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负责全市少 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五)依法保护全市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全市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 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负责查处全市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案件,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 族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七)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 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八)指导、协调全市民族、宗教团体有关事务,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 的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有关事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民族科 (三)宗教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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