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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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1日发布  襄政发[2002]4号   审  批  项  目  
 
  1、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核 
  2、污染源治理基金贷款审批 
  3、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 
  4、环保设施合格证 
  5、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审验备案 
  6、建设项目立项、环境评价、验收及竣工审批 
  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项目    襄政发[2002]7号文发布  
  1、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核 
  2、污染源治理基金贷款审批 
  3、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 
  4、环保设施合格证 
  5、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审验备案 

    机  构  职  能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2.1.25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一、职能调整
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工作及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交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指导辖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协调全市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管全市大自然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审定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交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计划财务科
(三)科技标准科
(四)污染控制科
(五)监督管理科
(六)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七)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2名,其中,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襄城区、樊城区环保分局,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办  事  指  南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六公开”
  2002.2.20
           
服务名称 政策依据 服务程序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承诺   时间
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提出申请报告;
2、监理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3、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4、回复
1、填写申请表;
2、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
3、采取临时的措施;
4、设施运行合格证和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换发的排污许可证
不收费 暂停运转的5
污染源治理基金贷款审批 国务院10号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污染源限期治理或治理项目列入环保部门当年的计划;
2、污染源治理项目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评审;
3、治理项目单位资金自筹部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4、具有贷款偿还能力
1、治污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申请书;
2、提供污染源限期治理或治理项目列入环保部门当年的计划文件;
3、提供通过评审,污染源治理项目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提供治理项目单位资金自筹部分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证明;
5、提供具有贷款偿还能力证明
不收费 30日
排污申报及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发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发放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变更表;
2、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3、发放排污许可证
1、填写申请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2、污染物排放有关技术资料、环保部门出据的监测数据;
3、已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不收费 15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环境保护局
服务名称 政策依据 服务程序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承诺   时间
环保设施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1998年3月28日鄂环字(1998)第5号文《湖北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1、单位提出申请;
2、填写统一制式表格;
3、验收资料、监测数据、审核;
4、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5、办证
1、填写环保设施登记表;
2、报送设施验收申报表;
3、相关部门验收会议纪要;
4、更换旧合格证,报原合格证相关资料或重新监测的数据
不收费 5日
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审验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科[1997]251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1、持有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单位,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报我局登记备案;
2、经审核验证确认,办理环保产业准入资质证书
1、提供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2、提供有工商营业执照;
3、提供产品业绩证明材料
不收费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