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项目“六公开” |
| 2002.2.20 |
| |
|
|
|
|
|
|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污染治理环保设施拆除、闲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提出申请报告;
2、监理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3、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4、回复 |
1、填写申请表;
2、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
3、采取临时的措施;
4、设施运行合格证和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换发的排污许可证 |
不收费 |
暂停运转的5日 |
| 污染源治理基金贷款审批 |
国务院10号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
1、污染源限期治理或治理项目列入环保部门当年的计划;
2、污染源治理项目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评审;
3、治理项目单位资金自筹部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4、具有贷款偿还能力
|
|
1、治污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申请书;
2、提供污染源限期治理或治理项目列入环保部门当年的计划文件;
3、提供通过评审,污染源治理项目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提供治理项目单位资金自筹部分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证明;
5、提供具有贷款偿还能力证明 |
不收费 |
30日 |
| 排污申报及
排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发布《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1、发放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变更表;
2、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3、发放排污许可证 |
1、填写申请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
2、污染物排放有关技术资料、环保部门出据的监测数据;
3、已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
不收费 |
15日 |
|
|
|
|
|
|
|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环境保护局 |
|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环保设施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1998年3月28日鄂环字(1998)第5号文《湖北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
1、单位提出申请;
2、填写统一制式表格;
3、验收资料、监测数据、审核;
4、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5、办证 |
1、填写环保设施登记表;
2、报送设施验收申报表;
3、相关部门验收会议纪要;
4、更换旧合格证,报原合格证相关资料或重新监测的数据
|
不收费 |
5日 |
| 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审验备案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科[1997]251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
1、持有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单位,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报我局登记备案;
2、经审核验证确认,办理环保产业准入资质证书 |
1、提供国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2、提供有工商营业执照;
3、提供产品业绩证明材料 |
不收费 |
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