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行政审批项目“六公开” |
| 200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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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临时施工许可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进行资格审查;
3、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4、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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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从业人员资料;
4、设备清单;
5、拟承接工程和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不收费 |
15日 |
| 开辟、调整客运行驶路线或车站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查看路线和站址;
4、核准 |
1、开辟或调整申请;
2、可行性报告;
3、有关文件 |
不收费 |
15日 |
| 道路运输临时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发证 |
1、准予载运该超限物品机动车辆的行驶证;
2、单位介绍信;
3、货物清单 |
每证收费1元 |
3日 |
| 公章雕刻备案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单位开具介绍信或证明;
2、治安大队备案;
3、印模存档 |
1、雕刻申请;
2、公章规格及样式;
3、主管部门的批件 |
不收费 |
7日 |
| 跨区域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审批和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审批 |
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的公安部44号令) |
1、申请;
2、审查相关材料;
3、批准或答复 |
1、活动方案;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识别标志;场地建筑和设施消防、安全情况;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材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不收费 |
30日 |
| 民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
1、申请;
2、审查(实地检查验收);
3、办证或答复 |
申办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外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炸药和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民爆物品所必须的材料 |
生产储存销售证每证20元,购买证、运输证每证2元 |
30日 |
|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与验收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1号) |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提出意见;
3、支队领导签发;
4、窗口发放 |
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2、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申请、验收工程全套资料 |
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审验费按工程投资的2%收取 |
15日 |
| 《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及年审 |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通知 |
1、申请;
2、逐级审查材料;
3、审批或办证;
4、办理准许证 |
1、要求开办申请;
2、房屋租赁证明或房产合同;
3、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4、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私营的应有开办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5、开办旅馆业(含浴池)、桑拿浴、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印铸业、机动车修理业、旧货流通业等所需的其他材料 |
工本费10元 |
15日(印铸业、典当业报省厅批复后15内) |
| 新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停车场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地查看;
4、办理准许证 |
1、单位申请介绍信;
2、停车场管理制度;
3、停车场评估报告,质检部门的质检证明;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施工的准许证; 5、城市部门审核意见 |
不收费 |
15日 |
|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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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审批 |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1、申报;
2、登记;
3、归档 |
生产经营申请、主管部门批件、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法册资金、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生产储存场所及设备状况等 |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许可证每证20元;运输证、购买证每证2元 |
省厅批复后15日内 |
| 竣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3、组织专业人员实地验收
4、出具验收结论;
5、收取审验费 |
1、申请书;
2、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3、试运行报告等 |
不收费 |
15日 |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设计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
3、支队领导签发;
4、窗口发放 |
1、建设单位应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包括选址、方案、扩初设计、总平面布局和施工图等;
2、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按建筑面积收取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1)10层以下民用住宅(含附属建筑)按每平方米1.5元;(2)高层建筑(10层或24米以上的民用住宅)和其它经营性、娱乐性建筑按每平方米3元;(3)24米以上的工业建筑、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甲类重点防火单位的建筑及物资仓库按每平方米3元;(4)24米以下非民用住宅建筑按每平方米2元 |
一般工程10日;重点工程20日;需要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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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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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特种岗位人员及专兼职防火员资格核准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单位申请;
2、支队组织培训;
3、考核合格;
4、窗口发证 |
从事消防器材维修和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防火员名单及从事工种 |
不收费 |
7日 |
| 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审查提出意见;
3、领导签发;
4、发证或答复 |
1、领取填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申报表》;
2、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3、有符合消防安全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
每证2元 |
3日 |
| 易燃易爆生产、储存、销售或使用消防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审查提出意见;
3、领导签发;
4、发证 |
1、领取填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灭火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每证20元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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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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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审核;
3、领导签署意见;
4、核发 |
1、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提供消防系统竣工图及其它验收资料;
3、消防部门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
4、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
5、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单位作出的消防工程检测合格的报告;
6、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
不收费 |
17日 |
| 营业性射击场治安许可及证件年审 |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营业性射击活动治安管理的通知》(鄂公明发[1997]205号) |
1、填写审批表;
2、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公安机关审核;
4、上报或发证 |
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
2、场所规模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3、安全管理制度;
4、租赁场所合同或证明;
5、开办民用枪支、弓弩等射击场所所需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
15日 |
| 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准书、登记证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 |
1、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填写申请登记表;
3、资质审查、实地技术勘查;
4、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5、上报省厅审批;
6、办证或答复 |
1、填写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从业人员资料;
4、设备清单;
5、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检测报告;
6、登记批准书每年5月上报省厅年审 |
代省收费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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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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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许可及年审 |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1989]商五联字第2号) |
1、单位申请;2、审核;
3、上报;
4、办证或答复 |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申请单位的有效介绍信;
3、生产和使用场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4、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报告和其它防爆设施的资料;
5、生产、使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和电报线路图;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
8、化学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 |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消防安全许可证20元/证(三年换证一次) |
15日 |
| 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由主席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
1、单位申请;
2、审查、审核;
3、上报省厅批准;
4、办证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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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单位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
不收费 |
省厅批复后15日内 |
| 印章经营许可、年审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单位申请;
2、审核材料;
3、上报省厅批准;
4、办证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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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
2、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私营的,应有开办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3、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
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
不收费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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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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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许可、年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8号令)、《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通知>的通知》(鄂公明发[19998]469号) |
1、申请;
2、逐级审核;
3、上报省厅;
4、办证或答复 |
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7、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的协议书;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证书 |
不收费 |
15日 |
| 多色复印业许可及年审 |
《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 |
1、申请;
2、审查材料;3、签署意见;
4、上报省厅;
5、办证或答复 |
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2、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私营的,应有开办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3、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7、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10、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等部门的印刷许可证明复印件 |
不收费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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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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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1、申请;
2、审核;
3、上报省厅;4、办证或答复 |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工作的主要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情况等 |
不收费 |
15日 |
| 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合格证 |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 |
1、申请;
2、审查;
3、上报省厅;4、办证或答复 |
要求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提出营业网点、金库施工图纸、方案。工程峻工后填报《金融营业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达标颁证申请表》 |
不收费 |
15日 |
| 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报送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2、现场实地技术勘查;
3、方案审核;
4、出具审核意见 |
1、技术设计方案;
2、工程设计图;
3、工程合同 |
不收费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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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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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消防产品维修、销售许可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窗口受理;
2、初审意见;
3、领导复核;
4、报省厅审批 |
1、立项报告;
2、产品资料(技术标准、产品图纸及说明书);
3、技术人员文凭和消防专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5、生产必要的场地图纸、设备、设施清单;
6、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书及复印件;
7、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8、质保体系文件资料 |
不收费 |
30日 |
| 核发《湖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消防许可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窗口受理;
2、支队审核(发丁级证);
3、总队审批(发甲、乙、丙级证);
4、发证 |
1、领取《湖北省室内装饰消防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材料:办证申请报告、企业简况、企业人员简况、企业资产状况、企业设备状况、消防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资历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
50元/证 |
丁级证10日 |
| 核发《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格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窗口受理;
2、提出初审意见;
3、领导复核;
4、报省厅审批 |
1、领取有关表格;
2、申请材料:办证申请报告、企业简况、企业人员简况、企业资产状况、企业设备状况、消防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资历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
消防施工合格证20元/证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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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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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提出初审意见;
3、领导复核;
4、报省厅审批 |
1、立项报告;
2、产品资料(技术标准、产品图纸及说明书);
3、技术人员文凭和消防专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5、生产必要的场地图纸、设备、设施清单;
6、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书及复印件;
7、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8、质保体系文件资料 |
不收费 |
30日 |
| 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备案 |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
1、申请;
2、受理;
3、备案 |
保卫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任免决定 |
不收费 |
7日 |
| 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备案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备案 |
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平面图、主要设备情况、治安防范措施 |
不收费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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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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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金融单位风险等级认定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1、受理;
2、备案 |
单位基本情况、建筑平面 图、设备情况 |
不收费 |
15日 |
| 城市消防规划备案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窗口受理;
2、审核意见;
3、领导复核;
4、归档备案 |
规划文本(包括政府批文、规划图纸) |
不收费 |
7日 |
|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维修许可证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申请;
2、填写申请登记表;
3、资质审查、实地技术勘查;
4、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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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从业人员资料;
4、设备清单;
5、工程业绩;
6、该许可证每年5月上报省厅年审 |
不收费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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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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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金融单位营业场所风险补救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 |
1、单位制定方案;
2、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审查备案 |
补救方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不收费 |
15日 |
| 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备案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
1、受理;
2、登记归档 |
单位保卫组织情况、项目平面图、防范措施 |
不收费 |
7日 |
| 博物馆重点要害部位认定备案 |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文物字[85]59号) |
1、审核;
2、审核;
3、归档 |
重点要害部位平面图 |
不收费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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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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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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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1、申请;
2、填表;
3、上报省厅;
4、发证或答复 |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户籍证明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彩照二张、申请审批表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1)探亲访友需国外邀请人的身份证明和邀请信;(2)留学需入学通知书,通过中介的需提交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省教委的审核证明,学习宗教课程需提交省宗教局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需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3)境外就业的需商务合同及相应证明;(4)商务的需商务合同及相应证明;(5)文化交流的需提交省文化厅出具的同意证明;(6)定居的需许可证明;(7)旅游的需提交不低于或相当于4000美元的外汇存款证明,团队旅游的需全额旅游发票及复印件;2、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及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不满16周岁的公民,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申请人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及居住证明。3、护照遗失的就近向公安机关报失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三个月后,提交挂失及登报声明 |
护照200元,遗失补证400元,加注、延期20元,手续费5元。 |
15日 |
| 办理《边境通行证》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1、填写《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
2、单位或居委会签章;
3、办证 |
单位(居委会)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随行人员须交合影照片1张 |
2元/证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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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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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窗口受理;
2、填写申请表;
3、受理审查;
4、上报省厅;
5、发证 |
由申请人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户籍证明及复印件,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彩照二张、申请表和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1)探亲、探病的需提交境外亲友的身份证明及邀请信、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台湾地区旅行证;(2)定居的需提交台湾当局允许定居的证明;(3)接受、处理财产的提交经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证明;(4)处理丧事的需提交入台许可证明和有关的函件或通知;(5)参加经济、科技、文教活动的需提交入台许可证明和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信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或国务院台办核准允许其赴台的批件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工本费30元/人,签注20元/项次,加注20元/项次 |
15日 |
| 台胞停留延期、多次往返、暂住签注申请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窗口受理;
2、填写申请表;
3、受理审查;
4、上报省厅;
5、发证 |
交验本人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近期照片、申请表、住宿证明、健康证明、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购置房产的需交验房产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投资业主需提交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就业的需提供聘雇证明、劳动许可证复印件;学习的需提供相应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
证件加注20元/项次,一次有效50元/证,一次签证、停留延期、暂住加注20元/项次,多次入出境签注100元/次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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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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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台胞来大陆定居申请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1、窗口受理;
2、填写申请表;
3、受理审查;
4、上报省厅;
5、发证 |
交验本人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提交近期照片、申请表、住宿证明、健康证明、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定居证50元/证 |
15日 |
| 外国人签证、延期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1、窗口受理;
2、填写申请表;
3、受理审查;
4、发证 |
由申请人交验护照及复印件,近期照片、“签证申请表”、住宿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根据不同的签证类别、不同国籍收取相应费用,详见《公安机关签证工作规范》附件 |
5日 |
| 外国人出入 境证、旅行证、准迁证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1、窗口受理;
2、填写申请表;
3、受理审查;
4、发证 |
由申请人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及复印件,近期照片、申请表、住宿证明、健康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人,旅行证50元/人、延期100元/人,准迁证20元/人 |
5日 |
| 居留证(含临时居留证、延期)、变更、迁移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1、窗口受理;
2、填写申请表;
3、受理审查;
4、发证 |
由申请人交验护照及复印件,近期照片、“居留申请表”、住宿证明、健康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200元/人、延期100元/人,临时居留证100元/人、延期100元/人 |
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