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局行政审批项目“六公开” |
| 200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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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临时施工许可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进行资格审查;
3、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4、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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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从业人员资料;
4、设备清单;
5、拟承接工程和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不收费 |
15日 |
| 开辟、调整客运行驶路线或车站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查看路线和站址;
4、核准 |
1、开辟或调整申请;
2、可行性报告;
3、有关文件 |
不收费 |
15日 |
| 道路运输临时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发证 |
1、准予载运该超限物品机动车辆的行驶证;
2、单位介绍信;
3、货物清单 |
每证收费1元 |
3日 |
| 公章雕刻备案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单位开具介绍信或证明;
2、治安大队备案;
3、印模存档 |
1、雕刻申请;
2、公章规格及样式;
3、主管部门的批件 |
不收费 |
7日 |
| 跨区域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审批和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审批 |
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的公安部44号令) |
1、申请;
2、审查相关材料;
3、批准或答复 |
1、活动方案;
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识别标志;场地建筑和设施消防、安全情况;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材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不收费 |
30日 |
| 民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
1、申请;
2、审查(实地检查验收);
3、办证或答复 |
申办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外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炸药和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民爆物品所必须的材料 |
生产储存销售证每证20元,购买证、运输证每证2元 |
30日 |
|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与验收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1号) |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提出意见;
3、支队领导签发;
4、窗口发放 |
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
2、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申请、验收工程全套资料 |
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审验费按工程投资的2%收取 |
15日 |
| 《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及年审 |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通知 |
1、申请;
2、逐级审查材料;
3、审批或办证;
4、办理准许证 |
1、要求开办申请;
2、房屋租赁证明或房产合同;
3、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4、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私营的应有开办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5、开办旅馆业(含浴池)、桑拿浴、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印铸业、机动车修理业、旧货流通业等所需的其他材料 |
工本费10元 |
15日(印铸业、典当业报省厅批复后15内) |
| 新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停车场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实地查看;
4、办理准许证 |
1、单位申请介绍信;
2、停车场管理制度;
3、停车场评估报告,质检部门的质检证明;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施工的准许证; 5、城市部门审核意见 |
不收费 |
15日 |
|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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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审批 |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1、申报;
2、登记;
3、归档 |
生产经营申请、主管部门批件、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法册资金、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生产储存场所及设备状况等 |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许可证每证20元;运输证、购买证每证2元 |
省厅批复后15日内 |
| 竣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3、组织专业人员实地验收
4、出具验收结论;
5、收取审验费 |
1、申请书;
2、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3、试运行报告等 |
不收费 |
15日 |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设计变更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
3、支队领导签发;
4、窗口发放 |
1、建设单位应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包括选址、方案、扩初设计、总平面布局和施工图等;
2、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
按建筑面积收取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1)10层以下民用住宅(含附属建筑)按每平方米1.5元;(2)高层建筑(10层或24米以上的民用住宅)和其它经营性、娱乐性建筑按每平方米3元;(3)24米以上的工业建筑、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甲类重点防火单位的建筑及物资仓库按每平方米3元;(4)24米以下非民用住宅建筑按每平方米2元 |
一般工程10日;重点工程20日;需要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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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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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特种岗位人员及专兼职防火员资格核准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单位申请;
2、支队组织培训;
3、考核合格;
4、窗口发证 |
从事消防器材维修和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防火员名单及从事工种 |
不收费 |
7日 |
| 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审查提出意见;
3、领导签发;
4、发证或答复 |
1、领取填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申报表》;
2、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3、有符合消防安全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
每证2元 |
3日 |
| 易燃易爆生产、储存、销售或使用消防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审查提出意见;
3、领导签发;
4、发证 |
1、领取填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灭火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每证20元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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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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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主席令第4号) |
1、窗口受理;
2、审核;
3、领导签署意见;
4、核发 |
1、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提供消防系统竣工图及其它验收资料;
3、消防部门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
4、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
5、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单位作出的消防工程检测合格的报告;
6、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
不收费 |
17日 |
| 营业性射击场治安许可及证件年审 |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营业性射击活动治安管理的通知》(鄂公明发[1997]205号) |
1、填写审批表;
2、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公安机关审核;
4、上报或发证 |
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
2、场所规模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3、安全管理制度;
4、租赁场所合同或证明;
5、开办民用枪支、弓弩等射击场所所需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
15日 |
| 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准书、登记证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 |
1、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填写申请登记表;
3、资质审查、实地技术勘查;
4、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5、上报省厅审批;
6、办证或答复 |
1、填写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从业人员资料;
4、设备清单;
5、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检测报告;
6、登记批准书每年5月上报省厅年审 |
代省收费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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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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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许可及年审 |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1989]商五联字第2号) |
1、单位申请;2、审核;
3、上报;
4、办证或答复 |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2、申请单位的有效介绍信;
3、生产和使用场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4、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报告和其它防爆设施的资料;
5、生产、使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和电报线路图;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
8、化学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 |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消防安全许可证20元/证(三年换证一次) |
15日 |
| 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由主席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
1、单位申请;
2、审查、审核;
3、上报省厅批准;
4、办证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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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单位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
不收费 |
省厅批复后15日内 |
| 印章经营许可、年审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单位申请;
2、审核材料;
3、上报省厅批准;
4、办证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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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
2、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私营的,应有开办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3、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
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
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 |
不收费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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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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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许可、年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8号令)、《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通知>的通知》(鄂公明发[19998]469号) |
1、申请;
2、逐级审核;
3、上报省厅;
4、办证或答复 |
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7、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的协议书;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证书 |
不收费 |
15日 |
| 多色复印业许可及年审 |
《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 |
1、申请;
2、审查材料;3、签署意见;
4、上报省厅;
5、办证或答复 |
1、要求开办的申请报告;2、凡属单位经营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私营的,应有开办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3、消防部门许可材料的复印件;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房屋建筑安全证明及营业场所平面图;6、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7、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复印件;8、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9、联营或承包的,须有联营或承包协议书;10、新闻出版、文化、轻工等部门的印刷许可证明复印件 |
不收费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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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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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1、申请;
2、审核;
3、上报省厅;4、办证或答复 |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工作的主要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情况等 |
不收费 |
15日 |
| 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合格证 |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 |
1、申请;
2、审查;
3、上报省厅;4、办证或答复 |
要求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提出营业网点、金库施工图纸、方案。工程峻工后填报《金融营业网点、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达标颁证申请表》 |
不收费 |
15日 |
| 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6月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1、单位报送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2、现场实地技术勘查;
3、方案审核;
4、出具审核意见 |
1、技术设计方案;
2、工程设计图;
3、工程合同 |
不收费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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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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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消防产品维修、销售许可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窗口受理;
2、初审意见;
3、领导复核;
4、报省厅审批 |
1、立项报告;
2、产品资料(技术标准、产品图纸及说明书);
3、技术人员文凭和消防专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5、生产必要的场地图纸、设备、设施清单;
6、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书及复印件;
7、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8、质保体系文件资料 |
不收费 |
30日 |
| 核发《湖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消防许可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
1、窗口受理;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