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六公开”内容 |
| 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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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服务程序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承诺 时间 |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审批及帐户转移手续备案 |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
1、申请; 2、核实维修基金到帐情况并审核表格; 3、现场踏勘;4、审核签署意见;
5、答复;
6、存档 |
1、填写申报审批书;
2、拿出维修工程预算报告;
3、填写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明细表;
4、提供单位住宅维修基金划转审批表 |
不收费 |
15日,备案即办 |
| 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批,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办法备案 |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1999]261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3月21日第33号令 |
1、申请;
2、审查; 3、审核签署意见; 4、办证; 5、存档 |
一、物业管理资质: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企业管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5、企业经营场地证明;6、物业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管理章程;7、验资报告。二、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办法等其他规定材料 |
不收费 |
资质审批15日;备案即办 |
| 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单位)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 |
1、审查资料; 2、现场勘定拆迁范围; 3、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4、核准拆迁方式和拆迁期限;
5、办理安置资金监管手续;
6、发证 |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6、安置及过渡房屋图纸、证件;
7、金融机构的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0.3—0.6% |
30日 |
| 延长拆迁期限、暂停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期限及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审批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 |
一、延长期限:
1、受理拆迁申请;
2、现场调查; 3、审批或做出答复意见; 二、未完成安置的项目转让:
1、受理拆迁人申请;
2、复核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
3、审查承担拆迁补偿安置义务方的资格;
4、审查转让合同;
5、办理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变更手续;
6、作出答复意见; 7、公告 |
一、延长期限:
1、书面申请;
2、《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迁进展情况及未完成拆迁原因的报告。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审批: 1、书面申请;
2、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协议及汇总、明细表; 3、受让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
4、受让人对承担补偿安置的承诺书;
5、转让合同;
6、项目转让公告 |
不收费 |
延长拆迁期限及暂停办理拆迁相关手续的期限10日,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审批30日 |
| 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 |
1、受理;
2、审查委托合同;
3、登记存档 |
1、《委托拆迁合同》;
2、受委托人《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
3、委托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不收费 |
即办 |
| 房改售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办证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9]144号)、《襄樊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襄政发[2000]5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6]43号) |
1、申请受理; 2、资料审查; 3、核实成交价;
4、实地勘测; 5、核准面积; 6、审批缮证; 7、收费发证; 8、资料归档 |
一、公房上市:
1、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要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6、产权共有的房屋,需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7、已抵押的房屋,需有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8、《房屋买卖契约》;9、房价款凭证。
二、公房交易办证: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报审批表;2、《房屋所有权证》(已办标准价房产证的还应提交原标准价房产证);3、房改办发证通知单位;4、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评估报告及成本价过渡评估定价表;5、出售公有住房申报审批表及成本价过渡补款计算表、购房交款表;6、购房协议书、购房款收据;7、分户平面图 |
房改房办证120元/户;成交价0.5%;土地出让金标准待定 |
10日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0号部长令)1995年1月1日施行,2001年9月14日修定 |
1、提出申请; 2、资质审查、实地勘察;
3、审核签署意见;
4、办证 |
1、《湖北省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申报审批表》;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价值报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5、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6、工程施工合同;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
不收费 |
10日 |
| 房地产中介机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
| 1、提出申请; 2、资质审查; 3、审核签署意见;
4、审核签发、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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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的证明;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的证明;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的证明;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5、房地产经纪人须提供《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6、房地产估价人员须提供《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 |
不收费 |
10日 |
| 房屋租赁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建设部1995年4月28日第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1、受理;
2、初审资料;
3、实地勘察;
4、审核签署意见;
5、登记、办证 |
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6、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
租金总额2% |
3日 |
| 《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主席令29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 |
1、申请受理; 2、证件审查; 3、实地勘测; 4、审核批准; 5、登记缮证; 6、发证; 7、资料归档 |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按抵押价的0.3% |
5日 |
| 对居民住房的改建、扩建进行审核 |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1999年4月9日襄政发[1999]20号) |
1、提出申请; 2、权证审查、实地勘察; 3、制作鉴定文书;
4、审核、签署意见;
5、发鉴定文书或答复 |
1、申请表;
2、土地或产权证;
3、有效司法文书;
4、居委会签署意见 |
不收费 |
5日 |
|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号) |
1、受理申请; 2、现场查勘; 3、检测验算; 4、分析判断; 5、编制或签发鉴定文书 |
1、有效权证;2、有效司法文书;3、证明材料;4、规划红线图纸或有关批文;5、设计图纸;6、地质资料;7、房屋变更资料 |
1.8—3.3元/平方米 |
10日 |
| 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
《城镇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
1、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2、签署意见 |
1、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签发的项目建设计划批文;
2、该工程的平、立、剖面图 |
2.0元/平方米 |
即办 |
| 承租廉租住房审批 |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70号令)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公告;
5、登记;
6、配租 |
1、申请书;
2、最低家庭收入说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文件 |
不收费 |
30日 |
| 房改有关事宜审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襄政发[1997]19号文件,市委市政府襄发[1999]9号,襄政发[2001]27号文件 |
1、房改单位向房改部门申报;
2、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
房改售房单位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职工购买房改房每户限购一套,必须严格执行房改有关文件,严禁低价售房、购买;售房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住房货币补款对象只限于未参加房改购买或购房面积未达标住户,补帖标准、数额必须严格执行房改文件精神 |
只对单位收取评估费其他不收费。标准:2‰—5‰(7个标准) |
30日 |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查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发布) |
1、受理 ;
2、审查 ;
3、签署意见 |
1、专业条件;
2、工作经历 |
不收费 |
7日 |
| 拆迁产权不明房屋的审批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 |
1、登记受理; 2、调查有关当事人;
3、审查拆迁方案;
4、提出答复意见 |
1、产权不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房屋评估报告 |
不收费 |
15日 |
|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及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建设部令第12号)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
一、设立拆迁单位:1、组建申请;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3、自有资金、办公场所证明;4、拆迁专业人员及经济、财务人员的相关证件;5、组织章程。
二、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1、原所在地省级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2、原所在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 |
不收费 |
设立拆迁单位30日;跨城市拆迁10日 |
| 房地产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9号) |
一、权属登记:
1、申请受理; 2、资料审查; 3、核实成交价;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1、申请受理; 2、资料审查; 3、核实成交价;4、实地勘测;5、核准面积;6、审批缮证;7、收费发证;8、资料归档 |
一、权属登记:1、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2、申请转移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和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3、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4、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5、申请房改房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发证通知单、评估报告或评估定价表、交款计算表、住房协议书以及购房收据和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分户平面图。以上均需填写申报审批表。二、商品房现售:开发商提供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2)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文;(3)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竣工验收有关证明;(5)拆迁安置方案;(6)供水、供电、通讯和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7)物业管理方案及测绘成果报告;住户提供:(1)申请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3)当事人的合法证明;(4)房价款凭证;(5)房屋分户平面图;(6)《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7)购房证、移交(经济适用房)通知单。三、房屋转让:1、申请;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3、《房屋买卖契约》或赠与、继承公证书;4、产权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5、房价款凭证 |
一、产权登记费:
房屋产权登记费按评定总价的1‰;产权变更登记费按评定总价的0.2‰收取;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权利价值的0.5‰收取。
二、交易综合服务费:
商品房手续转让,按成交价1%(受让双方各一半);房屋交换、赠与、继承价值1%(交换受让双方各一半,赠与、继承受方交纳);经济使用房成交价的0.5%(受让双方各一半);房地产转让成交价2%(受让双方各一半);契税按国家规定交纳 |
注销登记15日,其它登记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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